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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

医养结合的内涵、特点和问题

人气:5428 文章出处: 发表时间:2021-10-27
医养结合是近几年逐渐兴起于各地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由于其将现代医疗服务技术与养老保障模式有效结合,实现了“有病治病、无病疗养”的养老保障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政府决策部门及学者们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医养结合与传统养老模式有何不同
  首先,与传统养老模式相比,两者提供服务内容的差异最为明显。医养结合模式在提供传统养老模式所包含的养老服务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医疗和康复服务,实现了传统养老服务与现代医疗服务的结合。
  其次,医养结合模式不同于传统养老模式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比如居家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家庭,机构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型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没有明确的责任归属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可以是设有老年病科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医疗机构分设、下属的养老服务单位,也可以是和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的养老院、福利院。
  因此,医养结合并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养老模式而存在,更多意义上,是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而运转。它可以和任何传统养老模式相结合,在任何养老模式中以不同形式实现医养结合的服务供给。
  二、医养结合基本内涵与特点
  从内涵上来讲,医养结合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从保障目的来看,与传统养老模式一样,医养结合旨在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服务,以使老人安度晚年;
  从参与主体来看,它联合传统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旨在通过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为老年人提供一种新型的养老服务;
  从服务内容来看,由于引入了现代医疗技术,它能够提供更加专业、便捷的养老服务,有效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从保障对象来看,尤其适宜处于大病康复期、慢性病、易复发病患者等无法在传统养老模式中得到良好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从人性角度来看,它同时考虑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与医疗需求,符合现代老年人“医养共需”的基本生活需求。
  从广义范畴来界定,医养结合不仅是将传统养老保障与现代医疗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探索,还意味着一种跨越式的养老新理念。
  一切将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实践,都可以被界定为医养结合的范畴。比如,近几年青岛、重庆等地开展的老年长期照护制度探索,本质上也是将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组合提供,保障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料。
  因此,医养结合可以理解为“医养融合”,即超越传统养老理念中只强调单一性的养老服务,而更加注重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的兼得性,注重老年生活保障需求中“养”与“医”的结合,其优势在于整合医疗和养老两方面的资源,提供持续性的老年照顾服务,能够满足未来高龄、失能、空巢、患病老人的多重生活料理需求。
  三、医养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未富先老”现象突出、人口结构老龄化形势严峻、“4-2-1”家庭结构养老功能弱化、老年人口数量世界第一、劳动人口抚养比较高、养老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独特的人口、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等多重矛盾导致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实践中呈现多重问题。
  (一)机构定位模糊阻碍发展
  作为一种养老模式的创新探索,准确定位是医养结合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定位上表现出的突出问题为:具备公立、民营大型、专业化较高等特点的养老或医疗机构基于自身已有基础,能够顺利增设“医+养”业务,并且市场前景良好,而民营、小型、基层的养老或医疗机构往往受自身基础条件限制,很难再拓展“医+养”业务,但如果任由这一趋势发展必然会加大不同级别医疗、养老机构之间的分化,使有限的“医+养”资源过于集中,不利于实现医疗、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不少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定位没有很好地契合本地区的人口结构、实际养老需求,往往定位高端市场、瞄准高端人群,难以满足普通收入家庭的养老服务需求,影响入住率。
  (二)主管部门交叉重叠,责任无法明晰
  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推行医养结合面临的最大困难应该是所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交叉重叠,责任无法明晰。按照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从医养结合的业务范围来看,养老保障业务涉及的主管部门是民政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而医疗保障业务涉及的主管部门除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还有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从机构管理来看,各级养老机构隶属于民政部门管辖,而医疗机构又隶属于卫生部门管辖,涉及到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事宜又由人社部门主管。而2014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涉足北京、湖北、云南三个地区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发展问题。交叉重叠的部门管理直接导致襁褓中的医养结合就处于“多龙治水”的局面,部门之间职责界定模糊,极易出现利益纷争、责任推诿阻碍医养结合的健康发展。
  (三)“套保”风险隐患严重
  在各地医养结合的实践中,还出现了其他一些不良现象,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套保”风险隐患严重。某些已经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开设养老托老服务的民办医疗机构,把“养老床位”变相为“医疗床位”,套用医保资金支付养老床位费;把入住老人一般的康复护理服务变相为“医疗诊治”服务,用医保基金报销产生的费用;用医保名义给老人开营养液、中医调理等保健处方……变相套取医保基金。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浪费,损害了其他参保人员的权益,并人为增加了养老机构和医疗结构的合作难度。
  (四)养老理念亟需转变
  预期寿命的延长并不等同于健康寿命的延长以及保障老年生活质量。老有所托、老有所养并不是老年保障的最终目标,提高老年群体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实现“健康老龄化”才是我们今后应该努力追求的方向。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虽然社会舆论关注度较高,但在当前医疗卫生资源紧张、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如何高效利用医养结合形式满足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套保”“逆向选择”等道德风险,还需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标语、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转变人们的传统养老理念,培养全社会“健康老龄化”的思想共识,为医养结合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