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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标识的创新设计

人气:4125 文章出处:本站 发表时间:2021-10-27

天桥区某小区的老人陈先生今年76岁,是某企业退休职工,老伴去世多年,有两儿一女。陈先生考虑到自己年龄越来越大,为了不给子女增加负担,同时听说某养老院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决定去养老院安享晚年。然而他与子女商议时,3个子女却都不同意,认为会让外人误认为子女不孝。陈先生认为养老是自己的事,自己有权决定,子女不能干涉。无奈之下他找到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寻求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热情接待了陈先生,详细了解情况后,对陈先生和其子女的分歧进行了法律引导。律师告诉他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据此,是否选择由养老机构养老,是老年人根据家庭、经济和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的结果,任何违反老年人意志,强行送养或阻碍老人选择养老方式的行为都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陈先生是退休职工,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并且考虑到子女照料负担较重,自愿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做子女的应当尊重老人意愿。经过律师的讲解和疏导,陈先生的子女理解了老人的心愿,表示会尊重老人的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观念呈现新的变化,单一家庭养老不再是唯一养老方式,机构养老、社区养老、以房养老等方式逐渐增多,在为家庭减轻养老负担的同时,也为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提供了条件。受传统观念影响,子女与老人在养老选择方式上容易发生分歧,产生矛盾,处理不好极易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1.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经济条件、家庭状况自主选择养老方式,任何违反老年人意志,阻碍或强行送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2.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时,应对养老机构多了解、多考察、多对比,选择口碑好、服务质量优的养老机构入住。

  3.老年人入住养老院生活,子女仍应经常到养老机构探望陪伴老人,对老人进行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