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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人气:2866 文章出处:本站 发表时间:2021-10-27
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零一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8)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12)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及用房面积分配 ……………………………………………(14)
第五章    建筑与设备 ………………………………………………………………………(18)
第六章    配套设施 …………………………………………………………………………(25)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6)
附录一  农村敬老院用房详表
附录二  农村敬老院主要名词解释
附录三  农村敬老院配套设施详表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农村敬老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一项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1956年出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要保障老弱孤寡残社员的吃、穿、烧(燃料)、教、葬。自此,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具雏形。
农村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农村敬老院则是承担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集中供养照料的主体服务机构。
当前,我国正经历快速的城乡人口老龄化阶段。到2020年,我国城乡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8%。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社会的弱势群体。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总人数为537.2万,其中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人数为183.5万,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比例为34.16%。据测算,到2020年,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预期数量将衰减到502万,占农村总人口数的0.9%,与目前的比例基本持平;到2025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预期数量将衰减到478万人,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0%。随着城乡养老方式观念的逐渐转变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环境条件和管理方式的不断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要求集中供养的比例将逐渐上升;但同时分散供养的水平也在不断上升,总体上分散供养水平与集中供养率是一个成反比的趋势;再加上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全国农村人口正在逐渐减少;届时集中供养需求比例将稳定在一个平衡值上面,这个平衡值约为60%。因此,未来五至十年,将是一个减少全国各地地方乡(村)集中供养率与全国平均集中供养率之间极差的一个过程。
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照料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各级地方政府正在逐年加大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专项财政补贴,中央财政也在逐年增加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截至到2013年底,全国累计共建设有农村敬老院约3万所,床位272万张,建筑面积5180多万平方米。但是,由于历史欠账和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能力差、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严重滞后,散居五保供养对象住房破旧等问题还相当突出。据统计,北京、上海等少数发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数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地五保集中供养人数,农村敬老院除接受五保供养对象外,还有较大能力向社会开放;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31.6万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277.9万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为52.3%。按照我国2020至2025年的集中供养需求比例60%测算,还有40万张左右的农村五保供养床位缺口。同时,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农村敬老院建设方式多样,建设规模、服务内容、设备配置等方面标准不统一,布局不合理,相互之间差距较大,难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首先要改善农村敬老院设施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敬老院投资建设力度。与此同时,要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将农村敬老院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各级政府应将农村敬老院运行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予以保障,按照入住人数的10:1到14:1配备工作人员,由财政核拨管理人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另外,考虑到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还应对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为了科学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使项目建设水平达到最佳规模、获得最佳效益;同时为社会机构多元化参与农村五保老人养老服务市场,更好的贯彻执行《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目标要求,制定相关标准尤为必要。
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促进、加强和规范农村敬老院的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农村敬老院建设规模及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敬老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批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农村敬老院建设全过程的衡量尺度。
【条文说明】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有利于科学制定国家年度财政支出计划、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农村敬老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农村敬老院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条文说明】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所指农村敬老院是指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并承担集中供养照料、保障农村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主体服务机构。包括由乡、镇、建制村管辖建设的农村敬老院和由县民政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服务周边几个乡的敬老服务中心。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差别和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农村敬老院建设方式多样,规模、内容、设备配置等差距较大,标准不统一,布局不合理,难以实现标准化服务。为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入住集中供养机构的刚性需求,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的服务水平,规范农村敬老院建设行为,指导各地对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的有序开展,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故本建设标准作此规定。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及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水平。
【条文说明】
    本条阐明农村敬老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农村敬老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员数量以及对集中供养需求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差异,在建设中应切实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既要满足现实需求,又要适度超前;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心理因素和安全等方面需求,合理建筑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照顾、物质帮助、简单医护及作业劳动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基本设施齐全、功能相对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条文说明】
    本条阐明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农村敬老院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工作特点提出的。作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其建设应全面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充分满足入住人员的基本需求。故从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确定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乡(村)中长期发展规划。
【条文说明】
本条明确农村敬老院建设对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方面的要求。
    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农村敬老院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同时,其建设用地也应纳入当地乡(村)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七条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充分体现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的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主要明确在实施本建设标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照料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农村敬老院应尽可能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建、扩建的农村敬老院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当地现有设施。对入住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提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相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同时,考虑到长远需求与当前政府财力实际许可,明确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应该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节能减排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贯彻的一项基本国策,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也不能例外,本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明确本建设标准与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征地动迁、生态环保、公共安全、节地节材、控制投资等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