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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设计|消防验收不得推诿

人气:4669 文章出处:本站 发表时间:2021-10-27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近日,省住建厅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幼儿园养老院超1000平方米须实施消防设计审查
 
《细则》提出,市(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1、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专家验收评审时间不超20个工作日
 
按《暂行规定》需要省级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7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未备案并被处罚的房屋建筑全覆盖抽查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抽取比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抽查比例。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按规定比例实施抽查,具体比例如下:
 
1、未依法备案并被依法处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抽查比例 100%);
 
2、2009年5月1日前验收不合格至今仍未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比例 50%);
 
3、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40%);
 
4、高层房屋建筑工程(24米-50米的公共建筑、27米-54米的居住建筑)(抽查比例30%);
 
5、地下、半地下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30%);
 
7、其他建筑工程(抽查比例20%);
 
8、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辖主城区内的其他建筑工程(抽查比例10%)。
 
以下情形应当列为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未依法进行备案,已经责令改正的;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存在重大隐患的;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明确要求予以检查指导的。
 
审查主管部门须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复查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验收备案抽查违法行为处理:
 
1、验收备案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改正 , 并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2、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
 
3、经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整改 , 连续申请两次复查且不合格的,将其列入工程质量诚信体系黑名单。
 
4、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